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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2017-09-19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6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旅游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精准保障旅游发展用地空间,现就相关用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旅游产业用地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各地要坚持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认真落实《重庆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6-2030)》和《重庆市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十三五规划》,科学编制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明确旅游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清单及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二)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各地旅游规划要符合五大功能区域定位,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增强旅游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对十三五期间能够落实布局的旅游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要求、暂不能落实布局的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土地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对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调规手续。

(三)鼓励编制村规划支持旅游发展。鼓励在具备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承载扶贫脱贫项目、实施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等地区,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为依据,按照多规合一方式编制村规划。村规划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根据实际需求,可以相邻多个村组合编制。村规划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村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发展需要确需超过的,经区县级以上国土、规划等部门论证确定,可在乡镇范围内平衡,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定程序报批。

(四)规范村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已编制村规划的区域,村规划建设空间范围内的用地布局调整,在不突破总规模控制前提下,可由区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同步报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主城区的村规划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二、实行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不同权属性质、不同使用权类型,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自然景观用地。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硬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的前提下,按现用途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由旅游项目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二)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以新增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以及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于旅游景区内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对旅游景区接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公园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为公园配套用房一并划拨。

(三)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与旅游项目配套的,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按规定使用地票予以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超市、度假村、酒店、剧院、音乐厅、会议室、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三、多渠道保障旅游发展用地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根据旅游项目用地类型,创新用地保障模式:

(一)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力度。因使用扶贫专项计划指标,确需增加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的,增加规模由市国土房管局统筹调配解决。精准扶贫专项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允许不购买地票全部用于旅游(含避暑休闲地产)项目。

(二)探索旅游项目点状用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涉及到的规划调整、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相关供地方式按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办理。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园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三)支持使用荒地、废弃地等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鼓励就地利用或复垦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建设旅游项目。对复垦利用的经验收确认后,按照验收确认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

(四)鼓励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对政府已纳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升级用于旅游发展。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旅游发展,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保留原取得土地方式及原土地使用性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过渡期届满,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得用于旅游房地产开发。

(五)支持旅游项目新业态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在5年过渡期届满,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自驾房车营地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旅馆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新建游轮、旅游码头用地,或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六)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乡村旅游。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于建设民宿体验、餐饮服务、农产品展销等旅游服务设施。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停车、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发展乡村旅游,相关用地手续办理按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9号文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发展旅游业。

四、加强旅游用地服务监管

(一)建立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市级国土、规划、旅游部门要会同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促,切实抓好国家部委涉旅改革事项的对口承接和落地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并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确保用好旅游发展用地政策。

(二)实行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建立旅游项目台账及专项档案,对旅游产业用地批、征、供、用等各阶段进行实时更新和全程动态监管。新供应的旅游项目用地,经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可将项目用地中的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配建要求及文化产业要求等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土地供应后,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就上述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建设活动或产业发展协议书,并依法对协议书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旅游业用地管理。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强化对旅游业用地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及时发现旅游业用地中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手段,把违法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造成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需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四)推进典型示范。2017年,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旅游局以落实国家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重大旅游项目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一批旅游示范村开展村规划编制示范工作,在规划调整完善中优先考虑示范村的空间布局,切实保障旅游项目落地。同时,市旅游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重大旅游项目、点状用地旅游项目、乡村旅游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旅游项目四类分别选取5-10个示范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指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保障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本意见自20174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旅游局

                                                                                                             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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